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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无权调解的案件

       摘要:哪些交通赔偿案件交管部门不能进行调解?
 
公安交管部门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公安交管部门有权调解的案件进行了严格限制,从而出现无权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具有调解的权力。但是,这种调解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任何人都无权强行干预。
 
      虽然公安交管部门拥有调解交通事故案件的权力,但是,对于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公安交管部门不能进行调解:
 
      1、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导致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的案件;
 
      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的案件;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案件;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案件。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还有其它交警不能调解的情况。对于交管部门不能继续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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