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申请交警调解。交警在调解中应当遵循什么程序呢?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交管部门依照规定除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应当公开进行调解,并且调解过程中允许旁听。交管部门调解时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进行,调解依照以下程序展开:
一、调解开始
交警宣布调解开始后,介绍主持调解的交警、当事各方调解参加人的相关情况;宣布调解纪律并告知各方调解参加人的相关权利。
二、案情介绍
比如介绍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等相关情况。
三、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对事故责任所做的书面认定,在调解时主持调解的交警应当宣读便于当事人了解事故责任的归属。
四、分析事故责任,对当事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交警接下来根据当事人行为分析交通事故,分析当事人对事故的过错及其严重程度。然后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当事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五、确定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数额
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划分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并计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总额。
2、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质证后,交警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比例。
六、赔偿履行。确认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数额后,双方协商赔偿的方式和时间。
主持调解的交警在调解时应当随时记录调解过程,制作“交通事故调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