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我国相关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交管部门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一定程度上可以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交通事故损害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或是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获得解决。法定的调解是交管部门的调解,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交通事故的利益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只要各方愿意,调解可以适用于各种损害大小的事故纠纷情形。对于交管部门的调解,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调解的时间
各方当事人需要一致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的10日内。超过法定的申请调解时间的,交管部门不会再予以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调解自愿,所以各方对调解的内容可以自行决定,交管部门只是起到中间辅助的作用。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包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但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此外,调解时允许旁听,如果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不予公开。
三、调节的效力
从开始调解之日起,交管部门应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确定调解的结果。各方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调解书只具有合同的性质,各方应当履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不能要求强制履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