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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怎么处理?

       摘     要:这里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处理问题。
 
      事故责任认定是指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对事故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为事故责任的载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又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争议,客观上是对事故认定书有争议。对事故认定争议的处理,可以转变为对事故认定书有争议的处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复核是指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各方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申请复核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的结果有两个,一个是上级交管部门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一个是上级交管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对于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不合理并申请复核的一方来说,得到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意味着其复核成功。
 
      除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以外,还有一种解决各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途径。那就是由人民法院裁判事故责任的大小。在很多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无法认定当事人的案件中,交管部门即使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也不一定会明确各方的事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无法查清。这个时候,如果事故责任对案件的处理有着重要影响,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就将会落在了人民法院的身上。人民法院根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可以径直在判决书中明确各方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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