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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后的赔偿义务人顺序

       摘     要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事故给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之间承担着什么样的一个赔偿顺序,本文对之予以阐述。
 
      发生车祸必然会造成相应的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与财产伤害,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属于侵权伤害,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由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义务人可以包括有保险公司、肇事司机以及其他的法定义务主体。
 
      在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后,赔偿义务人之间对赔偿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具体可以有下面几点:
 
      一、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赔偿义务
 
      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交强险是法定险,所有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针对的是在交通事故中投保机动车致害的第三人,即使该机动车无责任,交强险也会进行保险理赔。
 
      在交强险能够全部理赔的范围内,不考虑其他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问题。
 
      二、由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二顺位赔偿义务
 
      在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时,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义务。法律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商业险的理赔依照的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
 
      三、由其他法定的义务人承担第三顺位的赔偿义务
 
      在交强险与商业险都理赔不足的前提下,事故损失仍然存在的,就会涉及当事人之间赔偿比例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分担以事故责任大小为基础,同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会更多考虑非机动车、行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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