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践中大量存在名义车主与车辆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受害人应该找谁索赔呢?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车辆出租、出借、挂靠、未过户甚至被盗导致的车辆实际控制人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此时的受害人究竟可以找谁索赔?
首先,车辆出租、出借情况下受害人的索赔对象因出租、出借人有无过错而不同。
第一,出租、出借人出租、出借车辆时有过错的(要么没审查租用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执照、要么出租、出借机动车时因疏忽未审查车辆安全行驶瑕疵),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第二、出租、出借人故意不告知机动车行驶瑕疵,或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照仍出租、出借的,出租、出借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三、出租、出借人出租、出借行为无过错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其次,机动车挂靠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由真实车主赔偿还是挂靠公司赔偿,目前全国各地并无定论。审判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其挂靠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批复》进行审判,判决挂靠单位承担事故的补充赔偿责任。
再次,机动车连环买卖、分期付款等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受让人(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最后,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