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讨论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因为道路缺陷原因或道路本身缺陷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时,对于事故损害的赔偿负担问题。
道路是交通运输工具的基本载体,可以说交通运输的安全首要是道路的安全。因此我国《公路法》第35条有规定,国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那么,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道路故障造成的或是道路缺陷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时,道路的管理机构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分析如下:
对道路缺陷最为直接的规定可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9条,依据该条,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的,那么,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知:
一、道路缺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此时,对于事故带来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定的道路机构承担全部赔偿。
二、道路缺陷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
此时,还会存在其他的事故责任人,因此,法院可依据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确定各方包括事故当事人和道路管理机构的赔偿责任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规定了道路管理机构的免责条款,也即:当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其自身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是地方标准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那么,可免除其赔偿责任。此时,案件可考虑按照意外事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