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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乘坐校车发生事故,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本文针对校车交通事故,谁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相关阐述。
 
      目前,大多数中小学都配备有校车,上、下学均有校车接送。那么,如果学生在乘坐校车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谁应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学生可以向以下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1、肇事司机
 
      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固然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需注意,肇事司机除了对方肇事司机外,还包括驾驶校车的司机。但如果事发时校车司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该事故责任由校车司机所在的用人单位(即校方)承担。
 
      2、保险公司
 
      实践中,作为校车的大巴一般都会购买车上座位责任险及事故意外险,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将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学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及《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规定可知,学校提供的校车作为学校开展的服务项目,可以认定为校园的自然延伸。学校提供校车接送,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学生从上车到下车这一期间的安全保障责任。
 
      因此,学生乘坐校车在上、下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学校作为提供校车的一方,不能免除自身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因学校未尽到管理校车(包括其租用的校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具备运用资质、是否经常检测等)、保护学生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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