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进行分配。
多辆机动车发生车祸事故,造成了他人损害,不论该车祸事故是有意思联络还是无意思联络,可以确认的是,事故中的多辆机动车对受害人构成了共同侵权一说。
那么,由多辆机动车引发的车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应如何分配呢?
在实践中,即使事故中的多辆机动车对受害人构成了共同侵权,但赔偿责任并非都是由各机动车方平分承担。各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主要取决于其侵权行为在事故中起到的作用大小。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根据其侵害行为的结合,可以分为以下3种责任承担情形: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各机动车方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不考虑保险理赔问题)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机动车分别造成同一损害(同一损害是指由多辆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性质、范围都是相同的),每一机动车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辆机动车或者数辆机动车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机动车的,由各方机动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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