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公交司机负有一定事故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自从2010年《侵权责任法》出台,其中34条对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进行确定。对于公交司机造成交通事故,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最先出现在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定中,体现法律对于劳动者职务侵权的行为,规定由用人单位成为替代责任的主体。公交车司机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就是公交司机作为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期间使他人被侵权,不论用人 单位有没有过错,都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公交车司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造成的职务侵权,应当由接受劳务的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中,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的是过错补充责任:(一)公交公司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时,无论派遣公司有没有过错都不承担责任;(二)公交公司没有能力或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劳务派遣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如派遣的司机没有驾驶执照,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属于弱势的一方,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一方,法律增加用人单位的责任,既是处于对弱者保护的考虑,也督促用人单位对员工安全意识培训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