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出现多辆机动车对事故损害都承担事故责任时,可理解为机动车的共同致害,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赔偿责任该如何分担呢?本文对此予以讨论。
多辆机动车致害事实上从我国侵权责任的角度,属于共同侵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之规定,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也可知,机动车共同致害的,各机动车对事故损失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对于共同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把共同侵权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侵权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包括有连带赔偿、按责赔偿和平均赔偿。
一、连带赔偿情形
这里的连带是指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中的1人或是多人同时或单独索赔,并要求承担全部损失。连带赔偿的情况发生有二:
1. 多个侵权行产生致害,虽经明确伤害出于某一个或几个行为,但是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实施侵权行为的各方承担连带。例:某受害人死亡被证实是出于其头部的一次撞击,但是该受害人被多辆机动车撞击,无法确定是哪一辆。
2. 当两个以上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若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两辆车相向撞向一个行人,任何一辆车都有足以导致行人死亡的后果,即使最终无法确定死亡结果是那一辆车造成的。
二、按责赔偿情形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可以明确事故的责任大小,则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
三、平均赔偿情形
如果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难以确定各方责任大小,但是各方车辆都有致害行为,并导致了受害人最终的伤害,则各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两辆车同时或轮流撞向一个行人致死,但是最终无法确定行人死亡是那一辆机动车导致的。
对于上述赔偿责任,都是先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