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讨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存在同等责任的情形下,事故赔偿责任人的划分问题。
同等责任前提下,也即各方对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如果是两方当事人,则各对事故承担50%的责任比例,如果是四方当事人,则各对事故承担25%的责任比例。
对于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它们关系密切,但是并不相同。事故责任大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比例,但是同等责任并不意味着赔偿比例相同,而无责任也不意味着就不会承担赔偿比例。
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那么赔偿比例如何划分需要适用《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第一位的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将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交强险赔偿的限额为122000元,当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保险理赔的限额为12100元。在交强险赔偿前,不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赔偿比例划分问题。
同等责任各方当事人的赔偿比例划分发生在交强险理赔不足之后,当交强险理赔不足时,各方当事人以事故责任为基础进行赔偿比例的分担,具体为:
1.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赔偿比例的划分与事故责任大小相同;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则机动车承担交强险理赔不足的全部赔偿;非机动车方、行人一方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比例,通常机动车将会承担10%--20%更多的比例(该比例各地规定不一)。
此外,在第二种情形下,即使机动车无责,如果交强险理赔不足,那么,机动车方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