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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主体并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当事人在主张赔偿权力时,在确定责任主体这方面要多加注意,以便更有利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往往将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划等号,正是因为有此误解,往往使得当事人在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时遗漏追加相关共同被告,导致赔偿权利的主张受到阻碍或是赔偿数额不尽如人意。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作用的大小做出的行政处罚文书。其最直接的目的是用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这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可以得到体现。再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与当事人的责任。这里的“当事人责任”仅仅表示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力大小,仅针对事故这个事实做出的判断。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认定,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作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至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着重于认定侵权行为主体与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而在认定责任与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采用的是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公平原则与法定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因此,往往会出现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主体与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谁是责任人,又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人,包括驾驶人、行人和乘客。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毫无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主体会有雇员的一席之地。但是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不是也是雇员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此可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雇主,除非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才要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诉讼中,如果简单地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主体等同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那么站在被告席上的将只有雇员,很可能导致受害人(原告)的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未必能得到充分赔偿。
 
      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主体并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当事人在主张赔偿权力时,在确定责任主体这方面要多加注意,像上述的雇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受害人可以将雇主与雇员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以确保能够自己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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