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只是在原则上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大小,因为对于事故赔偿责任还会牵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有多大,对交通事故的赔偿也需有多大,这是普通老百姓的一般理解。但是,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事故责任对赔偿大小的裁判并不是非常绝对的,集中表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
《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我国处理交通事故最为常用的条文,该条确定了赔偿义务人的一般顺序以及原则上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的关系。依据该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投保了交强险的,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分为:
一、机动车之间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由全责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当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时,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无责,那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被认定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那么,根据其责任的大小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一方对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那么,依然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由以上可知,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可实际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将会承担更多一些的赔偿风险。最终,也可以确认了本文的论点:事故责任大小不能准确决定赔偿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