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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属违章停车,后被电动车追尾的,如何定责?

      摘     要:本文介绍车祸赔偿案件中,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为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也使得事故责任为事故处理的证据,而且其证明力很强。事实上,事故责任的确定对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都至关重要。

      那么,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呢?

      由《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可知,作为体现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认定为:

      (一)如果查明,事故发生为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过错导致的,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如果查明,事故的发生为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发生的,则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如果查明,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则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若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则他方无责任。

      在电动车追尾货车的案件中,如果确定货车违章,电动车正常行驶的,那么可以确定货车全责,电动车无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

      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有申请复核的权利,以得到再一次进行鉴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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