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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拒签怎么处理?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的事故处理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其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得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意义表现在:其决定着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刑事犯罪以及事故赔偿内容。事故认定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简易程序下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通警察事故现场当场出具;一种是普通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一般在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

      所谓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的签字事实上是交管部门的一个送达流程,也是交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有的当事人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或责任不对,也即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为此拒绝签字,事实上这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也即,事故认定书不以当事人的签字为生效要件。

      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救济,一种是申请复核,一种是在诉讼中把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推翻。

      一、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于申请复核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直接目的就是在于获得有利的复核结果,也即上级交管部门责令下级交管部门重新认定。

      二、诉讼推翻

      法院审判以事实为依据,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有误,那么,法院会根据证据规则排除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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