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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认定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由交管部门记载于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其直接影响着事故的赔偿责任负担、行政责任负担以及刑事责任的负担问题。

      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为:

      (一)如若查明交通事故仅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了认定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如若交通事故为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共同过错引发的,那么需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确定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如若查明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事故即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此时各方均无责任;

      (四)如若事故为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那么另一方无责任。

      此外,对于各省级公安机关,其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就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有关,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需根据《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交通规则来确定。

      以上内容适用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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