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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让交警协助调解事故赔偿吗?

      摘     要:本文介绍车祸事故由交警介入协助调解赔偿的相应问题。

      在车祸赔偿案件中,法定的调解为交管部门的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交管部门的调解可以分为简易程序的调解和一般程序的调解。

      以下分别介绍两种不同的调解内容:

      一、简易程序的调解

      如果您所拿到手里的事故认定书后面写有简易程序的,那么就说明交通警察是适用简易程序对事故进行的处理,此时,就可以现场请求交通警察调解。依据为《规定》第17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的调解

      如果事故认定书字样后没有简易程序的,或是在事故发生后一段时间里方拿到事故认定书的,即为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对于此类事故,当事人一致决定的,也可以申请交管部门对事故赔偿进行调解。一般程序下的调解有如下内容:

      1、时 间
     

      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解开始的时间为:

      (1死亡案件,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一般伤害案件,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残疾案件,从定残之日起;

      (4)财产损失案件,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原 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3、调解书

      从调解开始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达成协议)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未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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