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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处理完是否可以放车?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没处理,公安交管部门是否可以放车?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各方的过错,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因公安交管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才能得出。故,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情况),公安交管部门需要扣车。那是否有权利扣车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28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不能因赔偿的需要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根据《规定》第38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即,交通事故即使没有处理完,公安交管部门在检验鉴定完毕5日内,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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