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签订后对方反悔怎么办?
摘 要:本文介绍在车祸索赔过程中,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被履行,如何处理的问题。
和解是交通事故索赔处理的三大途径之一。作为最为简便的方式,双方和解在实践中被大量采用,但和解不是万能,和解存在诸多弊端。其中,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被履行是和解途径的一大弊端之一。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各方和解签订的和解协议只具备合同的性质,也即各方自愿达成一致就事故造成损害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并切实履行后赔偿终结。但和解协议的以各方的自由意志为起点,也往往会因各方的自由意志而结束。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不予履行尤其是义务人一方,此时,仅就协议本身,另一方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鉴于事故索赔的目的,如果车祸赔偿由侵权赔偿关系又转变为合同关系的话,事故处理就会变得越发复杂了。
那么,和解协议签订后对方反悔的,该如何处理呢?一个起诉,两个理由:
一、主张继续履行,并违约责任
生效的和解协议具备合同的性质,故一旦对方不予履行的,受害人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果不予履行的,可起诉履行并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不履行期间的赔偿数额利息。
二、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属于侵权损害,故除了起诉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外,受害人还可起诉主张对方的侵权责任。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主张侵权与主张违约只能二选其一,不可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