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案件不宜调解
摘要:调解在有些情况下是很值得提倡的,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是明智之举。
很多时候,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往往是希望能够通过简单的程序来使事故的处理变得简单一点,致害人殷切希望事件就此平息,受害人则希望能够尽快获得损害赔偿以求生活恢复原本的模样,对于轻微的交通的事故案件,当然希望双方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缓解社会矛盾,还大家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恢复生活平静。
然而,交通事故涉及伤残的案件,我们不建议调解,因为存在许多未知的风险,如果受害人在伤病未痊愈之前就草草答应和致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话,此后可能面临的是自行承担高昂的医药费及精神折磨,甚至会闹上法庭,更会从此折磨两家人,调解的目的为了使原本发生的不幸能够有个圆满的结局,而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倒适得其反了。
除了以上所说的伤病者还未痊愈之前不宜达成调解协议外,伤病者在第一个疗程完毕之后,此后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治疗或者存在并发症后遗症等等情况的存在,另外,如果伤者不幸高度伤残甚至死亡所带来的后续问题如有较多的被扶养人且生活困难的,在以上这些情况贸贸然达成调解协议,是比较高效地解决了前期面临的医药费的问题,但是后续的问题若 踵而来将使受害人崩溃。
针对伤者有多个被扶养人且生活困难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但是如果选择调解解决赔偿后,无法通过在此诉讼程序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