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调解?
摘要: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毁损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与侵权人一致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除了调解主持人、事故各方当事人之外,其他人也有可能参加调解,因为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人不限于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调解主持人、各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可以参加调解,但是并非是不受限制的参加,调解并不是说哪方人数较多对哪方就比较有利的。对于能参与调解的人,我国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调解主持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一致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所以,交通事故的调解由公安交管部门来主持。公安交管部门应提前公布调解的时间,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事故调解的主持人(2名交通警察)由公安交管部门指派。
二、调解参加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的规定,可以参加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可以参加调解的包括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或者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即支配车辆的不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
(三)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其他人员。
如果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那么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是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需列明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和代理人权限)。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不得多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