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法律知识 >> 赔偿责任 >> 正文

“跟团游”遭遇车祸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竟然包括…

      摘要:本文旨在为跟团外出旅游遭遇车祸损害的游客理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其索赔提供一个大方向。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兴起,“跟团游”已成为大多数人减压与散心的首选。正因如此,出外旅游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持上升的趋势。但由于“跟团游”车祸事故涉及的责任主体众多,游客在旅游途中受到的损害往往不知应该向谁索赔。

      那么,一般情况下,“跟团游”车祸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普及一下吧!

      1、旅行社

      根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有保障游客在旅游途中安全的义务。“跟团游”遭遇车祸致人身损害,旅行社自然是无法免除其责任的。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是合同关系,因此,旅行社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在旅途中因车祸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旅行社也分为承接社(组团社)及地接社,若游客是在旅途中发生车祸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的,游客可以根据《旅游法》第71条规定向组团社追究责任。当然,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导游)追偿。

      2、旅游大巴司机、汽车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

      实践中,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大巴一般并非旅行社所有。那么,如果游客在旅途中因乘坐旅游大巴发生车祸,且不论该司机在本次事故承担事故的什么责任,其行为致使游客受伤,已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游客可以向旅游大巴司机主张侵权责任。

      另外,旅游大巴司机与汽车运输公司系雇佣关系,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这种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该侵权责任应该由旅游大巴司机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即,,无论该司机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其都无需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

      3、侵权的第三人及保险公司

      如果游客在行走中发生车祸事故,这种属于第三人侵权,游客有权向对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另外,如果旅游经营者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温馨提示:

      游客在碰到上述赔偿义务人互相推托责任时,单独的协商已经无法解决问题了,再继续拖下去,只会影响诉讼时效,受到损害的游客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协助。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事故责任大小不能准确决定赔偿大小

下一篇: 报废的货车被别人追尾,咨询是否要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