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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的货车被别人追尾,咨询是否要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摘要:报废货车不予投保交强险,本文介绍是否存在交强险理赔内容。

       在我国,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的强制险可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中,依据该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如果应当投保而没有投保交强险的,仍需承担原本应当由交强险承担的理赔义务。

       涉事司机承担应当由交强险承担的保险理赔义务是从受害人一方的角度考虑的, 因为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律规定他应当享有如此的权利。那么,分析报废货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使作为报废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资格,但是其不予报废并上道行驶的行为不能损害车祸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故,如果他方因此致害的,货车应扮演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角色在交强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进行保险理赔,对于之后还有不足的部分,方由各方根据事故责任分担。

       小编提醒:

       应当予以报废而未予报废的车辆上道行驶,一经发现,将面临行政处罚。依据《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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