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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部门需对车祸承担赔偿责任,您造吗?

      摘要:损害是由于道路上的一些管理因素而造成时,道路管理部门需要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损害由侵权人包括他方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乃至于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道路管理维护缺陷,从而造成财产损失与人身财产的损害,若当事人在法院上诉时,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道路管部者可以作为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道路管理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以承担相应的过错为前提,当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时,道路管理者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

      道路管理部门对事故承担例外的情况::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如高速公路)受到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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