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发生车祸,谁来担责?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多辆机动车发生车祸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多个侵权人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多辆机动车发生车祸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其中,包含以下3种情形:
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损害;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造成同一损害;
那么,上述3种情况,多个侵权人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12条规定:
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驾驶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驾驶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驾驶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若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