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一起车祸致人死亡案件,如果涉及两辆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并行人死亡的,本文介绍赔偿比例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而在事故认定书中,应当记载的内容就包括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事故责任影响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也影响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损害的比例分担。在一起两机动车次责,行人死者主责的案件中,赔偿的负担应当遵守如下内容:
一、交强险先行赔偿
这里的交强险是指两辆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理赔,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各自的最大理赔限额为122000元,如果 事故损害远超过122000×2 = 244000元的,那么交强险各自承担最大理赔。
二、各方的比例分担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涉及比例分担时,机动车方依法将承担更多的一些比例。两辆机动车都承担事故中责任的,也是如此。作为一个整体,机动车方承担事故中次要责任的,当交强险理赔不足时,其损害分担的比例为通常为60%,两辆机动车致害的,则各自承担30%的比例。
值得一体的是,如果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那么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可承担交强险理赔不足后,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的损害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