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介绍车祸事故中,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依据该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进行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为全责,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的,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则只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如碰瓷、自杀等),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106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