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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伤害如何赔?

       摘要:交通事故是现今社会的灾难,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不仅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的生理、精神痛苦,也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苦难。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我国交通事故中也是常见的,其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给社会道路安全带来更大的威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导致第三人受到伤害该如何进行赔偿呢?
 
      一、机动车有交强险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是国家设立并强制实施的一项保险,机动车必须参加交强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时有交强险的。如果机动车已经参加交强险,那么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
 
      (一)第三人损失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因此造成损害的(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总和的,事人可以请求由各具有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和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来进行赔偿。
 
      (二)第三人损失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因此造成损害的(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已经超过了多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责任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来进行承担。
 
      二、机动车没有交强险的机动车交强险可能已经到期还未来得及续保、机动车主可能不再投保,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有的机动车没有交强险,有的机动车有交强险。那么,在多车发生交通事故,有的车辆有交强险,有的车辆没有交强险的情况下该如何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呢?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其中有的机动车并没有参加较强险的,当事人可以先予请求已经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先对交通事故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失进行赔偿后,如果其承担的赔偿超过了其应该承担的范围,那么对于超过范围的部分可以向没有参加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是交通事故侵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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