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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分担

       摘      要:本文讨论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为多辆时,事故赔偿的相关事宜。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涉事车辆或是主体可以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他们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那么,如果一起交通事故是由多辆机动车之间相互造成的,那么,在赔偿问题的解决上,是否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从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在解决涉及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时,是有区分的。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先是交强险优先承担保险理赔义务,之后是机动车之间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分担。而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是交强险优先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则是更多考虑非机动车、行人的利益,机动车一方承担更多的赔偿义务。甚至于,即使非机动车、行人全责,机动车方也得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针对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
 
      一、交强险理赔优先
 
      法律之所以规定交强险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基于社会的大众福利考虑的。在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总是承担了第一顺位的赔偿,为分担当事人的赔偿负担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各方车辆的机动车应分别在有责或是无责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
 
      二、事故责任大小决定赔偿大小
 
      当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大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时,由各方机动车辆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故责任大小分担剩余赔偿。
 
      机动车之间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地位是平等的,没有更多考虑任何一方利益的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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