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机动车驾驶人不全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有的驾驶人是承租人,有的驾驶人是借用人,还有的驾驶人是受雇从事驾驶工作的人。
雇佣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指的是受雇人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是指示范围内的驾驶工作。雇员的行为如果超出了雇主的授权范围,但是其表现形式是履行工作或者是与履行工作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
虽然雇员和雇主在雇佣关系之外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的支配,服从雇主的安排。雇主为雇员提供合理、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其工作,雇员则需要听从雇主的指示,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其雇主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如果驾驶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如下:
一、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如果驾驶人对
于损害的发生只有一般过失(即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过失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其雇主来承担。
二、由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如果驾驶人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一般包括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雇员和雇主连带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雇员或雇主其中一人对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清偿,也可以要求雇员和雇主两人清偿,并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