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索赔的时间起点问题。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方存在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的,赔偿就会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针对人身伤害,并不是只有当受害人完全好了之后才谈赔偿的,因为,在受害人康复之前,存在医疗费垫付、财产保全等诸多内容。
一般的,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具体处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交管部门调解的开始时间,具体为:
(一)死亡案件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这个时候家属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项目可基本确定出来。
(二)一般伤害案件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此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可基本计算出来。
(三)伤残案件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定残也即治疗终结后,即事故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受害人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拿到鉴定机构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
(四)财损案件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这个时候,可通过维修单据、财损评估报告等确定财产的具体损失数额。
在上述四种情形之前,如果受害人对处理事故发生的必要损失难以承担的,可主张相应的垫付。如医疗费,可向肇事者要求垫付,可向保险公司要求垫付,还可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
另,如果在索赔前,赔偿义务人一方有转移财产等情况的,受害人可申请对医疗费的先予执行,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