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有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本文讨论赔偿义务人的问题。
侵权雇员咨询问题
我受雇于一家经贸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在一次出车的过程中,因急于办事,货车车辆有些超速,结果把另一辆小车给撞了,对方车内有人受伤,交警后来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问过人说是可由单位出面赔偿,可我们公司认为事故皆因我而起,虽是工作期间,也不应承担责任?现在对方把我和单位都告到了法院,请问公司到底 有没有责任?
国晖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该规定已被《侵权责任法》第34条废止。依据《侵权责任法》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并且员工不承担连带的赔偿。为此,对于员工来说,如能证明其是在履行工作任务的时候导致的侵权行为,那么单位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
本案中作为雇佣单位的公司认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受害人把您、公司作为被告合法,此外还需包括肇事车辆的相应保险公司。法院经过审理后,合法的判决应当是判决由保险公司先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您的单位全部承担,而您即使作为被告,也不会存在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