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受害人陈某因车祸致10级伤残,在诉讼中调解仍获赔了78000元。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私下和肇事方和解,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容易被对方当事人忽悠导致受害人丧失诉讼权利。因此,受害人更适宜在律师的协助下调解,规避各种索赔风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1967年3月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杨某,粤A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广州市xx钢管有限公司,粤A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粤A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1月9日8时1分许,被告一杨某驾驶粤A 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南社往题录货车方向行驶,行驶至茶山镇唐角铁路货场路段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茶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东莞市茶山医院进行治疗,住院34天。出院医嘱写明:休息2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被告一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4000元。2014年4月10日,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陈某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陈某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6248.2元。
【案件结果】
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2014)东一法茶民三初字第63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同意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陈某;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同意赔偿被告一垫付的医疗费14000元;
三、自此,原、被告就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权利义务终结,原、被告不再就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究对方的任何民事责任。
【国晖点评】
本案中,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受害人陈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主持,受害人陈某与被告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除去被告方已垫付的医疗费用14000元及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外,受害人陈某仍获赔了人民币78000元的赔偿款。由此来看,受害人陈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