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的程序。
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若是能够协商一致可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调解是指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因以及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损失之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的活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支配人、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不可以超过3人,委托代理人应出具书面的委托授权书,并载明委托的相关事项。
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要进行调解,其中具体的程序应是如何呢?如下:
主持人(公安交管部门)告知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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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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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已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起的影响及过错程度,必要时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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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责任。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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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各赔偿的数额;
1.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计算赔偿;
2.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恢复原状、折价赔偿其实际价值或者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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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确定赔偿履行的方式以及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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