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及其效力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制作,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对于法院的调解书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全面了解:
1. 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 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2)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3. 调解的生效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章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4. 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例外: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