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相应内容。
刑事自诉案件,也即受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可以调解、和解、撤诉以及反诉的。
1、调解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注意: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调解应当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调查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和解、撤诉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3、反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对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 温馨提醒: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具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