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童某因车祸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通过诉讼索赔64135.92元。
【引 言】
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放弃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的,其他赔偿义务人也只需在自身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童某,女,1992年10月2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邱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3年4月3日,周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儿原告童某,从大岭镇森裕鞋厂出逆向行驶(惠东往惠州方向车道)往大岭镇新安市场方向行驶,至大岭镇惠东大道2706号门前路段,与被告一邱某驾驶的粤B 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原告童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一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童某被送往惠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建议休息3个月,继续维持患肢支架外固定3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
2013年8月6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童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5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童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东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1539.55元。
【案件结果】
2014年2月10日,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97号判决: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童某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童某48845.6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童某5290.24元。上述三项赔偿款共64135.92元;
二、驳回原告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从本案的详情来看,本案的事故赔偿义务人除了被告一邱某及保险公司外,还包括了搭载原告的周某。由于周某与童某为母女关系,受害人周某放弃了对周某的起诉,但是即使如此,被告一邱某及保险公司也不会需要多承担赔偿责任,其仅需在自身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可。最后,从受害人童某获赔的金额64135.92元来看,受害人童某的索赔还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同时提醒了各大受害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除了对方的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外,还包括了搭载自身的司机。实践中,受害人若不能锁定完整的义务人,极有可能会因此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62-8844-13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