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各承担一半事故责任的,如何赔偿?
摘要:本文介绍同等责任下,事故赔偿的分担问题。
车祸案件中的赔偿与事故责任大小有关,事故责任也即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所谓同等责任,也即各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相同。
那么,同等责任下,事故的赔偿问题如何解决呢?
事故责任的认定于赔偿的关系问题可见《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在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中,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保险理赔不足的,再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
1、交强险的理赔
交强险为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险种,其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或不承担事故责任时都会赔偿,具体为:
(1)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保险理赔最高121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含同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理赔最高122000元。
2、当事人的分担
在交强险理赔不足后,损害是由当事人之间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的。具体为:
(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大小分担。各方同等责任时,各承担5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全责,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各方都有责任的,机动车方需承担更多一些的比例,通常为10%。各方为同等责任是,机动车方承担60%、非机动车、行人方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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