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一方出院后,要不要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摘 要:调解是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端的便捷途径之一,调解分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交管部门的调解等。
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途径有三种,也即和解、调解和诉讼。和解为当事人自行决定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调解需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协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诉讼则是受害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三大处理赔偿的途径各有利弊,在选择适用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择优进行。法定的调解为交管部门的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如果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在收到道路交管部门制作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申请复核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也即,交管部门的调解需要各方共同申请。
受害人一方对调解的选择通常有以下几个要求:
1、各方争议不是很大
调解和和解一样,都是基于各方的自由意志产生。从调解的开始到调解协议的确定,即使由第三方的介入,但也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调解协议的签订终归还得当事人一致同意拍板。
为此,如果各方的争议焦点很大,那么,即使一致同意调解,成功的几率也很小。
2、各方对事故的处理都一致希望调解解决
各方对调解的态度需要是一致的,并且都希望调解能解决彼此的争端。如果一方只是敷衍应对,以拖延时间或是别有所图,那么调解缺少必要的成功条件,最终会失败。或是即时调解成功,赔偿义务人一方很有可能拒绝支付。
3、调解对受害人较为有利
这要从受害人可获赔偿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与法定标准的比较,如果受害人一方能够拿到一个法定标准的赔偿或是可接受范围内的赔偿,那么,调解应当算的上是成功的。否则,不适宜调解或是不适宜签订调解协议。
对于重大的交通事故伤害案件,受害人一方不通过诉讼途径而欲采取调解解决的,适宜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下开展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