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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人死亡的,最后赔偿的金额为什么会比预期低?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通过和解途径解决赔偿获得赔偿金额为什么会比自己预期的低。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事故最为严重的后果,但同时也是获赔金额最高的。 不少地区就单单死亡赔偿金就可高达百万,但是,往往面对这么多的赔偿金额时,一个不小心就会从几百万的赔偿款最后只获赔十几万。

        这是为什么呢?具体可能存在以下3个原因:

        原因一:选择错误的索赔途径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无非就是调解、和解与诉讼3种途径解决。死亡案件的索赔一般较适宜采取诉讼的途径,如果近亲属错误选择了和解或调解,那么,将会使自己遭遇损失。

        由于死亡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项目多,赔偿计算复杂,而和解或是调解途径很难覆盖完整的赔偿项目,在赔偿计算上也很难适用法定的标准。同时需要注意一点,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只认可法院认定的标准,如果没有法院认定的话,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偿。

        对于和解与调解,基于属于协议的性质,和解、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此时对受害人来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时间,最终还得诉讼索赔。

        原因二:遗漏了相关赔偿义务人

        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很多,如肇事者、保险公司、肇事者单位、道路管理部门 、车辆挂靠公司、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车辆出借人或是出租人等。

        死亡案件的赔偿数额巨大,尽可能多的选择赔偿义务人,从而提高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为死亡近亲属获得赔偿提供保障。

        实践中,由于遗漏赔偿义务人,导致近亲属即使获赔也因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有限而获赔困难的事例屡见不鲜。

        原因三:忽略了“农转城”赔偿标准

        所谓农转城,也即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因为城镇标准的赔偿数额比农村标准的赔偿数额大很多。为此,按照城镇标准可以使近亲属获得更多的赔偿款:近亲属获赔数额低,有可能是由于自己没有意识到了并没有主张农转城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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