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适合“私了”的2种情况
摘要:本文针对发生交通事故适合“私了”的2种情况进行阐述。
事故发生后,不少当事人都选择“私了”,但是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适宜“私了”,比如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就不适宜“私了”解决。那么,实践中,哪些交通事故适合“私了”解决呢?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选择“私了”解决: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对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私了”虽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是“私了”过后,肇事方耍赖、反悔甚至拒绝履行义务的案例不在少数。
因此,受害人在签订“私了”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中增加“违约责任”这一条款,以便于约束对方及时履行协议内容。但要注意,违约责任在约束肇事方的同时,也约束着受害人自己。因此,受害人在增加“违约责任”这一条款时,应尽可能拟写利于自身利益的内容。
此外,双方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后,如果肇事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受害人要注意尽早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以免因错过时效导致得不到保护。另,如果案件复杂,如涉及到“司机顶包”等问题的,建议受害人尽早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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