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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调解能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摘要:本文针对和解、调解能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的问题进行相关阐述。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家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的费用。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只有通过诉讼主张才能获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和解、调解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呢?

        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只有通过诉讼主张才能获得,并不等于和解、调解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只是一般情况下,和解、调解都是一口价了事,少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说。因此,实践中,和解、调解能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受害人自行与肇事方和解、调解的,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所以通常协商的赔偿款中并未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项目损失,但如果是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调解,该项损失一般可以获得赔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交强险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限于“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也即,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双方自行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受害人选择和解、调解处理交通事故的,即使双方约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利拒绝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最大化,受害人应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选择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以确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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