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队了私下商量的结果能用吗?
摘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管部门调解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端可以通过调解的途径解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调解作为一种事故赔偿处理的途径,比起和解更为正式,比起诉讼更为简便,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申请复核后被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的法律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经确认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协商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义务认履行赔偿的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由上述内容可知,交管部门协助达成的调解书事实上只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经各方确认的,各方都应当认真遵守并履行。在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时候,作为受害人的权利人可以有两个途径获得救济:一是以调解书为由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一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承担因事故带来的各项损失,对调解已经履行的数额可主张相应的扣除即可。
温馨提醒:
对伤残案件或是死亡案件的调解,应当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