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不宜调解的情形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发生导致受害人伤残后,有哪些情况是不适宜调解的。
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若致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就赔偿纠纷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调解程序进行解决。这是对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的一种途径,比起诉讼来说,更为节约索赔成本。但是,为了受害人自身的权益,并不是任何情况都适宜调解的,就如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综合来说,有以下3种情况是不适宜调解来解决的:
不宜调解∶
1. 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的伤病并未痊愈的。
2. 交通事故伤残的受害人还需进行后续治疗或者存在并发症可能的。
3. 交通事故伤残的受害人生活困难的,且有义务抚养的人较多的。
为什么上述3种情况不适宜调解呢?
首先,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且伤病并未痊愈的情况下,无法具体预知治疗的时间以及相关的费用。若这时与致害人进行调解,对伤残受害人无疑是不利的。
接着,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在出院后仍存在后续治疗或存在并发症可能的,与上述理由一样,无法具体预知治疗的时间以及相关的费用,同样不适宜调解。
最后,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受害人确实无生活来源及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致害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5-10年。若受害人与致害人通过调解进行赔偿,通常情况下,就无法再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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