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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摩托撞倒儿童造成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詹某是某县C镇 “90”后的青年。2003年4月19日,詹某驾驶一辆“黑摩托”(无证的两轮摩托车)行驶时,将在路上行走的儿童小齐撞倒后,詹某驾车逃逸,小齐经家属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同年4月21日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的家属与死者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詹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98000元,死者亲属对詹某表示谅解,请求从轻或免除对被告人詹某的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审结此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定:发生驾车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这也是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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