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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私转学员招致百万赔偿

        1997年初,李某将由其个人出资购买的教练车挂靠在某驾校的名下经营。同年2月,李某招收了x某等三名学员,在三名学员完成驾驶理论考试后,李某因觉得自己身体有些不适,便将这三名学员私自转让在同属一个驾校的教练孙某名下,三名学员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上记载的教练员仍是李某。孙某当时刚刚考出教练员证,并出资购买了教练车登记在该驾校名下,但教练车号牌在事发时尚在办理之中。

        1997年6月的一天下午,孙某驾驶着自己临时牌照已经过期的教练车,带着X某等三名学员进行路考实地训练。因为操作不当,车辆越过了马路中心的虚线,与对面行驶的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其与另外两名学员死亡,学员X某受重伤。
当地交警的协调下,驾校与三名学员的家属进行了此交通事故赔偿的协商,赔偿X某医疗费、另两名学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0余万元。该驾校在赔付后向李某提起追偿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此交通事故李某允许孙某以其名义对外进行驾驶培训,双方内部事实上成立了委托代理关系,故李某应该对孙某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而李某又与驾校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驾校在垫付该交通事故赔偿款后,有权向挂靠者李某追偿。故判决李某支付原告代偿款1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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