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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

        2001年6月6日,陈某驾驶汽车在某市A区桂花路段与行人文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柯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于2001年10月14日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就柯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柯某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协议达成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陈某赔付了12872.38元的医疗费,但因陈某与柯某无法达成赔偿协议,2001年12月23日,柯某将陈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柯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1662元的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柯某履行了51662元的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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