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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伤者有权选择工伤赔偿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适用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工伤赔偿?对泸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

        黄某系某矸砖厂工人。2011年1月18日下班后,黄某与他人一起走路回家,在行至厂区400米处的公路上时,黄某被林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黄某受伤,肇事的林某随后逃逸。黄某治疗结束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黄某所受伤为工伤,以后黄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黄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该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黄某于是起诉到泸县人民法院,要求矸砖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矸砖厂则以黄某是因交通事故受的伤,应由肇事者林某对其进行赔偿为由拒绝对黄某进行赔偿。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下班途中受伤,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黄某所受伤为工伤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有选择的权利。其既可以选择向肇事者林某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也可以选择按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依法判决矸砖厂按《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赔偿黄某医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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