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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未因护理病人而减少收入的,护理费用得不到支持

【案情简介】

200712212055分许,司机罗某某驾驶粤B××号车辆沿沙盐路由东往西至田心市场路段人行横道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天,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陈某起诉罗某某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陈某38859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罗某某已全部结清,原告的住院天数是63天,护理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充分且收入过高,被告罗某某已承担了全部的治疗费用和其它合法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驳回,原告的伤残鉴定不应认可,原告请求的营养费证据不充分,原告在住院期间开了二个病人的床位,相应费用2016元应予以扣减。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是由原告的父亲陈文某护理,但是陈文某未提供工资减少收入证明,从原告提供的证明来看,12月份的工资没有减少;交通费没有提供原始票据,有无交通费发生无法证明,其他没有异议。

 

【争议焦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但收入未减少的,能否支持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住院期间是由原告父亲陈文某护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陈文某是有固定收入的,但陈文某的工资账户显示陈文某的工资在200711月至20083月并无明显减少,原告虽认为陈文某所在单位在200845月份扣减了陈文某参与护理的工资,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陈文某于200845月份工资减少与其参与护理原告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此项陈述不予采信。

作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陈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26306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人民币26306元;

  三、被告罗某对于保险公司被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案例评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主张误工费以存在实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但原告水能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有实际减少,从而导致护理费未能得到支持。

目前,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如医嘱中注明住院期间有人护理,则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按50元每人每天计算,无需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等证据;如主张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要求按照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则需提供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误工与护理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因而,建议当事人在主张护理费时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充分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组织和提供证据,以免得不偿失。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08ms370-697-117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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